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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2-27   浏览:

《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

《条例》共六章三十八条,设置总则、督学的管理、督导的实施、督导结果的运用、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下面,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教育督导的体制机制

为了增强教育督导的工作效能,明确权责,《条例》对教育督导的体制作了较为科学合理的规定。第一,按照“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第四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教育督导委员会作为教育督导机构,是教育督导工作的实施主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教育督导职责,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坚持“三位一体”原则,教育督导包括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三个方面。第二条分三项具体规定了这三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第二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学工作的督导;第三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开展评估监测。最后,按照“协同联动、结果共享”的原则,在第三十二条规定,构建教育督导与监察、审计、督查、考核等相贯通的监督体系,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实现结果共享。

(二)督学的管理

教育督导机构开展教育督导工作一般通过指派督学来具体实施。如何实现对督学的规范化管理,条例作出了专门规定。一是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在第九条规定,除政府任命的专职督学外,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任兼职督学,打造科学合理的督学队伍。二是建立回避制度。在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督学回避的四种情形,即“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是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的,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的,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情形”。这为保证教育督导的客观公正提供了法律支撑。三是强化对督学的培训。教育行业发展迅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这就对督学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其不断学习进步。为此,条例第十五条明确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计划,做好分级分类培训工作,有效提升督学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四是强化考核,实现督学队伍的优胜劣汰。第十六条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定期对督学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建立督学退出机制。

(三)督导的实施

首先,关于实施教育督导的方式。条例规定可以采取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等三种方式。第二十二条规定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少于两次,这就强化了对学校的日常督导,督促学校始终依法依规办学。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就部分具体事项随时对被督导单位进行专项督导。对于综合督导,《条例》则作了一些细化,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的学校应当每三年至少实施一次综合督导,切实发挥督导作用,推动教育发展。其次,关于教育督导的程序。科学合理的程序,是保证督导合法公平公正的基础。为此,《条例》对教育督导的程序作了详细严格的规定。一是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二是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明确督导时间、内容和要求。三是要求被督导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评报告。四是通过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确定督导的重点,实施现场督导。五是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六是督导小组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督导情况和公众意见进行评议,形成督导意见反馈给被督导单位。第三,明确了被督导单位的申辩复核权利。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申辩意见,切实保障被督导单位的合法权益和救济权利。

(四)督导结果的运用

开展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发展。而这个目的实现的关键就在于督导结果的运用效能能否最大化。《条例》对于督导结果的运用,设计了逻辑严密的制度体系。一是反馈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经常性督导结束后,督学应当向被督导学校反馈情况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教育督导报告,需要下达整改通知的,由教育督导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二是公开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三是重大问题上报制度。第三十条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对教育督导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四是复查制度。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导事项复查制度,根据需要对被督导单位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成效。五是约谈制度。教育督导机构如果发现被督导单位存在贯彻落实中央教育方针和决策部署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办学不规范、校园安全隐患等问题,或者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六是结果运用制度。条例第三十四条对督导结果与相关事项挂钩作了明确规定,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教育督导报告作为考核、奖惩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同时将约谈、整改情况作为制定教育政策、改进教育工作和安排教育项目的重要依据。